中国非法人制创投企业
第三种形式,是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这是一种相对较为特殊的契约型企业形式,其存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第九章“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规定”,以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外资创投意见稿)中关于采取“非法人制”形式的创投企业的规定。
同时,外资创投意见稿规定,“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与公司制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相比,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需要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非法人制的中外合作创投企业退出境内投资项目时,可以通过转让其所持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其股权转让收益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影响,则取决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各方是否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如前文所述,外资创投意见稿规定境内创投企业可以采用非法人制企业。
从理论上看,非法人制企业包括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但在实践中,由于中国外资有限合伙立法滞后,中外方经常采用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发布的国税发[2003]61号文件规定,非法人的外资创投企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该创投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分别纳税模式,国税发[2003]61号文件规定: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将经营权授予其他创投企业,则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国投资方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是按25%所得税税率还是10%预提税税率纳税,取决于其是否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
由于国税发[2003]61号文件在旧税法体系下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因而还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但根据我们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讨论,上述政策很有可能会继续延续下去。因此,境外机构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作创投企业时,需要综合考虑投资架构和经营模式的安排,尽可能在降低税负的同时,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
在纳税申报和税收优惠上,统一纳税的中外合作创投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按照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境内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相似,但是,投资总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能否适用,仍然尚未明确,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而分别纳税的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通常难以适用上述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