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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领域难点以及对策
公司并购律师,北京公司并购律师,   2010-09-01 10:12:35 作者: 来源:网络 文字大小:[][][]

【核心提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建平律师。电话:13911622881  010-59626902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层。李建平律师执业20多年,在办理房地产、公司并购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该团队有一部分律师来自于北京中高级法院、仲裁委、一部分来自于政府机关,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该团队办案采取集体研究、分工负责的方式,旨在为客户提供诉讼方案、全称办理诉讼仲裁、执行等阶段案件,旨在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1、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滞后,与审判实践的操作、发展之间存在冲突。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另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讼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所有权人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扩张的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滞后,实践中难于统一把握。

 2、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行政法律规范关系角度讲, 建设方进行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碍、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采光妨碍)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

 3、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及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都会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障碍。有些群体性相邻纠纷案件,为了缓解当事人的情绪,需做大量的疏导工作,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诉讼中双方矛盾的化解是一个难题。

相邻关系正在成为我们生活中一个客观存在不容回避的重要关系类型,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其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相邻权的纠纷,是我们法律重要的职能。而建筑领域又是相邻关系的源头,所以对于建筑法的完善,对于城市规划行业标准的科学化建设是重中之重。防患于未然,创造和谐相处的相邻关系,创造文明的人居环境正是法律的使命,也是我们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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